近年来,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基因侵权”的现象正在悄然蔓延。一些国外机构利用我国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进行一些违反国际准则的活动,如将国外严令禁止的一些人体医学临床试验转移到我国进行,为商业目的在我国开展样品收集活动以及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抽取血样展开研究等等。这一现象已引起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他们纷纷呼吁,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成果应始终坚持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不能以种种理由和手段骗取血样。
随着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和基因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关于每个公民对自身基因的“知情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争论,已经成为该领域科学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当遗传学研究者告诉茫茫人海中的你“我们研究的是你的基因,我们需要的是你的血样,我们得到的是你的基因信息,而用以治病的便是你的基因信息和基因技术”时,你是否有权利反诘:你们如何使用和储存我的信息?你们对此究竟负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我到底可以获得何种切实的利益?
“基因”走近了我们,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
2000年12月20日,美国《华盛顿邮报》上登载了一篇题为《挖掘农村DNA富矿》的报道,大体内容为:自1995年以来,在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徐希平博士的协助下,安徽大别山附近数以万计的百姓为哈佛大学与中国的合作项目“贡献”了血样,这些血样进了哈佛基因库,最终用于对哮喘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的研究。由于这些经过精选的血样对研究和开发药物具有弥足珍贵的价值,徐希平的研究小组获得了国外大笔的研究经费。《华盛顿邮报》记者在这篇报道中还采访了中国人类基因组测序项目负责人杨焕明教授,杨焕明公开表示对徐希平这项研究感到不安,他怀疑供给血样者是否都行使了“知情权”。杨焕明在接受采访时还尖锐批评道:“我希望哈佛公共卫生学院明白,他们在中国用的招募方法对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今年3月26日,新华社记者熊蕾和汪延在《(望》杂志发表了《令人生疑的国际基因合作研究项目》一文,对这一事件作了更深入的报道。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国际合作以及学术研究中,为了局部或个人的利益,就可以忽略或牺牲国家利益吗……我们支持基因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但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这一事件被披露后,立即在国内引发了轩然大波。今年4月初在杭州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上,100多名国内外有关专家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不在于徐希平是否兑现了对供血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承诺,而在于这些供血者是否知道他们为谁献血,为什么献血,他们献血后能够享受何种权益。一时之间,基因研究中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成为我国专家在生命伦理领域中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
翻开历史,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并非一个新颖的概念。早在1947年8月,国际纽伦堡军事法庭就颁布了《纽伦堡法典》,作为全世界各国政府、科学家和医生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便是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即一切治疗或实验都必须向病人或受试者说明情况,包括所施程序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的副作用。然后,在没有威胁利诱的条件下获得病人亲自表示的同意,或在可能的多种选择办法中作出自由的选择。当病人无行为能力时,应该由与他们没有利益或感情冲突的监护人表示“代理同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发表的《人类基因组宣言》中指出,任何有关人类基因组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方面的研究,都必须以尊重个人或在某种情况下尊重有关群体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为前提。
在国际上,知情同意是生命研究领域公认的一项原则。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认为,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人类DNA中,尊重自由的知情同意和选择以及尊重隐私,是研究中不可动摇的基石。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亚洲研究所的德国生物伦理专家OleDoering先生认为,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是医学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也是遗传学及其临床应用的首要原则。
中国人类基因组伦理法律社会委员会主席邱仁宗教授认为,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基于吸取纳粹德国医学和遗传学的教训,基于不伤害、有利于病人或当事人以及尊重他们的基本伦理原则。在与遗传学服务有关的婚育问题上,应该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自己作出决定或选择,不能由医生或遗传学家越俎代庖,更不能由官员通过行政或司法机构决定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水平和国民受教育程度,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原则仍未能在全世界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贯彻。
知情同意当然不只是国外的专利,知情同意与研究对象的保护也是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中国人类基因组测序项目负责人杨焕明教授指出,在发达国家法律不允许做的事,在中国也绝对不允许。中国绝不是不合伦理实验的试验场,中国绝不会成为容纳任何“侏罗纪公园”的场所。
北京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家长委员会韩万川女士的观点代表了多数中国知识分子的观点。她认为,人类的基因研究具有两面性,其中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要提供血样,血样的用途是什么,得出的结论会是什么等等,因此血样提供者必须要有知情权。医生的抽样过程必须让抽样者清楚,并要保护血样提供者的受益权。血样提供者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与尊重,必须得到本人的书面同意。她还指出,当基因研究取得成就以后,患者应从中分享其应该得到的利益。
事实上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存在知情同意权难以履行的问题。美国驻华大使馆科技处的高大伟(DavidCowhig)先生指出,美国至今在知情同意与研究对象方面还面临很多严重的问题,“面对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带来的新问题,美国还是在‘摸石头过河’。”看来,保障公众的知情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是全世界努力的方向。
当今,六国科学家即将绘出人类基因组“完成图”,有关基因诊病、基因专利、基因歧视、基因隐私保护、基因资源管理、基因技术利用/滥用乃至克隆人等等涉及生命伦理的问题都将摆在普通公众面前。中国基因专家在此刻讨论公众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这一生命伦理的核心问题,并达成共识———尊重公众“知情权”,这无疑是“未雨绸缪”,是科学家严格遵守科学道德的好信息。然而,把这一基本原则付诸实践并不像讨论那般容易。国际社会近年在“知情权”原则上屡出问题,说明其具有复杂性。在我国能否不折不扣地落实“知情权”,公众也要拭目以待。